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令定见书2015 年 8 月致: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帆股份”或“公司”)的托付,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15 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触及的招集、举行程序、招集人资历和到会会议人员的资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成果等相关问题宣布法令定见。本法令定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2014 年修订)(“《股东大会规矩》”)《关、 》 、于在上市公司树立独立董事准则的辅导定见》 “《辅导定见》”)及其他相关法令、(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矩出具。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之意图,本所律师顾峰律师和项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用的我国法令、法规以及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矩,对力帆股份供给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令文件及其他文件、材料进行了检查、验证。一起,本所律师还检查、验证了本所律师以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所必需检查、验证的其他法令文件及信息、材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力帆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问询。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东京 TOKYO 香港 HONG KONG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YORK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令定见书在前述检查、验证、问询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力帆股份如下许诺及确保:其现已供给了本所以为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所必需的、完好、实在、精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起。关于出具本法令定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依据支撑的现实,本所律师依靠力帆股份或许其他有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定见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本所律师依据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及之前现已产生或存在的现实,并依据对有关现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了解宣布法令定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触及的招集、举行程序、招集人资历和到会会议人员的资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成果等相关问题宣布法令定见。本法令定见书仅供力帆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意图运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意图。本所律师赞同将本法令定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矩予以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具有就题述事宜出具法令定见的主体资历,并对所出具的法令定见承当职责。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用的我国法令、法规及我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照我国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力,就题述事宜出具法令定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程序经本所律师检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力帆研究院大楼 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举行,《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 2015 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的告诉》 “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已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刊登在《我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买卖所网站(sse) 本次股东大会告诉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举行日期已达到并超越 十五日。告诉中载明晰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刻、会议地址、会议招集人、举行办法、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到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令定见书目标、股权挂号日、挂号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经本所律师检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14:00 在力帆研究院大楼 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按期召开。公司依照股东大会告诉,经过上海证券买卖所买卖体系向公司股东供给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方法投票渠道(“网络投票体系”,股东能够经过上述体系行使表决)权。 经过买卖体系投票渠道的投票时刻为股东大会举行当日的买卖时刻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经过互联网投票渠道的投票时刻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对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程序契合有关法令、法规及《股东大会规矩》的规矩,亦契合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章》 “《公(司规章》”)的规矩。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招集人资历和到会会议人员的资历经本所律师检查,力帆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6 日召开,决议举行公司 2015 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人;到会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18 名,代表有用表决权股份638,863,017 股(与会股东所持股份中展开融资融券事务的部分不计入自己所持有用表决权计算),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799%。依据上海证券买卖所供给的相关材料的计算,在网络投票有用时刻内经过网络投票体系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30,164,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份额为 2.40%。到会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力帆股份第三届董事会 7 名董事、第三届监事会 6 名监事和部分高档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经本所律师核对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招集人的资历以及到会会议人员的资历合法、有用。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方案经本所律师检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托付署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告诉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告诉中载明的方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方案未呈现修正和改变的状况。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令定见书经本所律师核对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方案内容与提案办法契合相关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契合力帆股份《公司规章》的规矩。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选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办法,本次股东大会经过上海证券买卖所买卖体系向公司股东供给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方法投票渠道。股东只能挑选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办法。经本所律师检查,到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署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办法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一起参与计票和监票,当场发布表决成果。挑选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署理人在网络投票有用时刻内经过网络投票体系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完毕后,上海证券买卖所向公司供给了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成果计算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完毕后,公司对每项方案兼并计算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成果。经本所律师核对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及表决办法契合有关法令、法规及《股东大会规矩》的规矩,亦契合力帆股份《公司规章》的规矩。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成果经本所律师检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完毕后,公司兼并计算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成果如下:(一)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出资收买重庆无线绿地通讯技能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相关买卖的方案》表决成果为:赞同 669,027,898 股,对立 0 股,放弃 0 股,赞同占本次股东大会有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二)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无线绿地通讯技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相关买卖协议的方案》(三)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正公司规章>的方案》(四) 《关于补充推举陈卫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方案》得票数为 638,863,019,中选。(五) 《关于补充推举谭冲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方案》得票数为 638,863,017,中选。(六) 《关于补充推举徐世伟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七) 《关于推举陈煦江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的方案》得票数为 638,863,017,中选。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审议的方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一起参与计票和监票。经本所律师核对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方案经参与表决的股东以所持有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同,一般方案经参与表决的股东以所持有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同,依据表决成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方案均获经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成果契合有关法令、法规及《股东大会规矩》的规矩,亦符合《公司规章》的规矩。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成果合法、有用。六、定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以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程序契合有关法令、法规及《股东大会规矩》的规矩,契合《公司规章》的规矩;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人的资历和到会会议人员的资历合法、有用;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令定见书东大会告诉中列明,无新增或暂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成果合法、有用。本法令定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收效。(以下为本法令定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令定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的法令定见书》的签章页)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乔文骏)经办律师:(顾 峰)(项 瑾)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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